宗教团体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市级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或到市社团主管部门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九、二十八条;
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
3、《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申请方式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筹备:
1、申请筹备的宗教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宗教团体;
4、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成立登记: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6、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变更、注销登记:
具有合法的变更、注销证明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章程草案;
4、本团体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二)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团体名称、办公地址、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3、筹备组织成员和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合法的经济来源证明;
5、章程;
6、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四)注销登记:
注销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六、申请表格
申请筹备需填写《社团主要发起人情况表》,申请成立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格可向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筹备:
宗教团体发起人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宗教团体发起人再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备。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成立登记:
宗教团体发起人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送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登记:
宗教团体负责人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送市民政局申请变更;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注销登记:
宗教团体负责人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送市民政局申请注销;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该批复在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市民族宗教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市民政局办理宗教团体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实施机关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