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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市级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或到市社团主管部门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九、二十八条;

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

3、《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申请方式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筹备:

1、申请筹备的宗教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宗教团体;

4、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成立登记: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6、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变更、注销登记:

具有合法的变更、注销证明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成立申请书;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章程草案;

4、本团体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二)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团体名称、办公地址、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3、筹备组织成员和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合法的经济来源证明;

5、章程;

6、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四)注销登记:

注销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六、申请表格

申请筹备需填写《社团主要发起人情况表》,申请成立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格可向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筹备:

宗教团体发起人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宗教团体发起人再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备。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成立登记:

宗教团体发起人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送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登记:

宗教团体负责人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送市民政局申请变更;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注销登记:

宗教团体负责人到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送市民政局申请注销;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该批复在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市民族宗教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市民政局办理宗教团体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实施机关说明理由;

2、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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