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两会新闻事工小组堂点图片寒秋音乐灵修宝库资源下载大 事 记
本站论坛福音书吧史籍文献教会资料政策法规网址大全影音欣赏 留 言 板
 
  ≡ 政 策 法 规 ≡

青岛市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区域范围内的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实施行政管理。
   第三条 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确保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积极争取区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与宗教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加强教务事务管理。
   第七条 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改进和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

  第八条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提出意见。
   保护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条 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进行审批或审核。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市宗教事务局审批;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团体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筹建事项。
   第十条 对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一条 受理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登记内容变更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审核后报市宗教事务局审批。
   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建筑物产权归该场所或者宗教团体所有;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固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其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并符合该宗教传统规制。
   第十二条 对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及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备案资料:
   1、管理组织成员名单;
   2、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3、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其它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十四条 监督大型宗教活动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大型宗教活动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
   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以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四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制止滥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十六条 审核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揽、拍摄电影电视等事项。
   第十七条 审查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拟同意的,报市宗教事务局审批。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原则的。
   第十八条 依据有关规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九条 对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备案。
   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二十条 对经宗教团体同意,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法保护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第四章 宗教财产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以下涉及宗教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
   (三)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四)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和个人;
   (五)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消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第三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接受社会监督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宗教事务条例》不一致时,以《宗教事务条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四方区委统战部、四方区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网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您的版权请和我们联系,我们即刻处理!
CopyRight 2006-2007 丹东教会网站 QQ群:3193646532874427
网站备案:辽ICP备05023323号 站长:寒秋 潶銫ヤ琴鍵ヅ